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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修订“低保”制度并于下月20日实施

作者:发布时间:2016-12-29 次浏览

 来源:  中山商报   



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出台。新“办法”对原有“低保”制度进一步明晰,包括低保对象认定范围、家庭收入核准和审核流程等进行细化。该“办法”从2017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新“办法”主要有三大变化:一是将部分“三无”人员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给予生活保障,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不再属于低保保障范畴;二是修订家庭收入定义及具体范围,科学划分家庭收入类型,细化“低保”条件和经济收入核对方式,改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使审批工作更便捷;三是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统筹负担,不再区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构成。


据介绍,我市从1997年起正式实施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线”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政策实施20年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逾5.8亿元。2016年,我市积极落实低保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和自然增长机制,低保标准从去年的579元/人/月提高至629元/人/月。全市4252户926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全年发放低保资金逾5000万元。


【问答】


新“办法”细化哪些东西


荣誉津贴、临时救助等12种情况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问:哪些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答:“办法”明确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中“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情况从原来的4种,增至12种。如对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救助;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丧葬抚恤金;因公负伤的护理费;残疾人各类补贴等等,都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集体经济分红、继承或接受赠与、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等属一次性收入的,按12个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


问:哪些情形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办法”除了对家庭收入按月对比“低保线”进行差额补助,还对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厘定。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能超过1套;核算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本市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允许申请低保。


城乡低保金都由财政买单


问:市民政部门可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核查?


答:“办法”指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而各级民政部门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应用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问:低保资金谁来掏?


答:“办法”规定,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全额由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通过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对镇区财政进行补助。不再区分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由不同单位按比例负担。


记者了解到,过去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50% ,镇(区)财政和村委会集体经济两级共同负担50% (具体负担比例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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